重要通告_消防车

2023-10-20 04:46:31 来源:杏彩官网下载安装

  呼和浩特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呼和浩特市打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打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从即日起至2020年5月底,在全市开展打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是所有单位场所及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二是所有单位场所及居民住宅楼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三是所有高层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火灾发生时群众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人员实施救援的“生命通道”,国家法律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车通道和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和管理有明确要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为满足扑救火灾和救助高层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在建筑周边合理布置的作业场地,是实施灭火救援的“重要场地”,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登高消防车作业场地的设置有明确要求。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定。

  (四)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改变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建筑消防安全的巡查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应当组织发动居民群众开展自查自清,畅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对照开展 “十个清理”。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改变用途,妨碍消防车通行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或消防车通行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对于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占用改变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可向消防救援机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线)或城管执法部门(城管热线)举报。对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呼和浩特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呼和浩特市打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打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从即日起至2020年5月底,在全市开展打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是所有单位场所及居民居住小区的消防车通道;二是所有单位场所及居民住宅楼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三是所有高层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火灾发生时群众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人员实施救援的“生命通道”,国家法律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车通道和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和管理有明确要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为满足扑救火灾和救助高层建筑中遇困人需要在建筑周边合理布置的作业场地,是实施灭火救援的“重要场地”,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登高消防车作业场地的设置有明确要求。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要依据《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定。

  (四)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不可以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可以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状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改变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建筑消防安全的巡查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应当组织发动居民群众开展自查自清,畅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对照开展 “十个清理”。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变更用途,妨碍消防车通行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能采用、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或消防车通行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对于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占用改变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用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向消防救援机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线)或城管执法部门(城管热线)举报。对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