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废除条文应如何执行?

2023-10-20 04:45:21 来源:杏彩官网下载安装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防火通规》实施的同时,也废止了如《建规》等防火规范的全部强条,但《防火通规》中并没有再出现其中的部分关键数据,如消防车道净宽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宽度尺寸、民建内的疏散距离 、除超高层民建外的民建之间的防火间距 ,等等。

  问题:原有强条废止,是指仅废止原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改成按普通条文执行,还是完全废止不执行?通用规范无类似条文,如何设计过程如何执行?

  答:法律层面讲,是指完全废止。现实层面讲,目前废止的只能是其强制性,而不是其内容,否则将导致设计审查验收的混乱。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与被废止强制性条文的 32 本规范标准应该同步制修订,同步批准发布,同步实施。但目前国家的标准化资源不足以支持同步开展这么庞大的工作,以致32 本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全部废止后,就会出现标准的“空白”或”线 版建规批准发布时也曾经出现过。2014 版建规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宣布不规范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原2006 版建规和 2005 年版高规同时废止。但因原定同期分别实施的烟标推迟发布,导致新建规实施后,防排烟设计没有标准 。为此,2015 年 4 月 27 日 ,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其他新版消防技术规范也将陆续批准实施。

  一、自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执行新版规范。

  二、新版规范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时适用

  三、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其他具体系统模块设计仍执行《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及《高层民用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消防局2015年4月27日

  本规范公布时, 编制组也曾提出类似建议,但住建部以本规范覆盖了相关设计全部范畴,不会出现标准“真空” 、”空白”为由而未采纳。

  个人认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本规范第 1.0.8 条选择采用被宣布废止的条文进行设计审查验收符合本规范要求。

  问题:因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没有固定窗设置要求,应急排烟窗具体尺寸及高度设置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未予以明确 ,具体如何执行?

  答:设不设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怎么设依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按现行烟标固定窗设置要求设计。烟标正在修订。

  问题:因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取消了排烟窗设置要求,排烟 窗具体尺寸及高度设置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未予以明确,具体如何执行?

  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不是取消了排烟窗设置的要求,而是没有把排烟窗的设置提高到强制性要求的地位 。55037 中的应急排烟窗就是防排烟标准中的固定窗。尺寸可执行防排烟标准。排烟窗设计主要是建筑专业,拟在修订的防排烟标准中取消相关内容。

  问题:新规 8.2.1 条取消原 8.5.1 条可不设防烟系统的内容, 满足原规范 8.5.1 可不设防烟系统要求的是否均不允许不设防烟系统了?

  答: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都是必须做的,可不的内容不应该 出现在强制性规范中。红框中的内容在防排烟标准中。换句话 说符合框中条件的,就符合自然防烟的要求,是本规范鼓励的 防烟措施。

  4、2.2.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5、2.2.5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问题: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尺寸规格?技术方面的要求?要不要进行排烟量计算?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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